东莞环保VOC监控安装规范
为贯彻落实东莞市蓝天保卫战的会议精神,提升东莞VOCs在线监控施运行水平,推进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等工作,东莞市发布了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规范,规定了东莞环保VOCs监控设备安装规范及质量要求。
1.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要求
(1)对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VOCs在线监控系统对烟囱内的 VOCs 排放进行连续在线监测并实时将数据传输到相关平台。采集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废气排放口的 VOCs 浓度, FID 设备应满足HJ1013-2017《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中技术要求;PID 设备应满足 DB 44/ T 1947 连续监测系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(PID)法技术要求》。
(2)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VOCs在线监控管理, 在每套环保VOCs监控安装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,各布设一个环保VOCs监控采样口,对VOCs 排放进行连续自动监控。连续环保VOCs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 VOCs 排放浓度、总 VOCs 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。
3.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采样选点要求
(1)对于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维修企业,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、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,且排气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漏泄现象。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。
(2) 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的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,要优先参照标准版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75-2017) 等环保VOCs监控安装标准、规范执行,避免采样失真。依据 HJ76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 、颗粒物)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及 HJ/T57-2017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(试行)》的要求,处理设备出口/烟囱总排放口应为 5 倍直径(矩形管当量直径 D=AB/(A+B)A,B 为边长)长度无变径的直管段。
根据《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GBT_16157-1996对于气态污染物采样,由于气态污染物混合比较均匀的,其环保VOCs监控安装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。
(3)废气参数(如流速等)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(HJ 76-2017)》相关要求。
4.东莞环保VOCs监控设备安装要求
污染源VOCs 总量在线监测仪由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及VOCs 总量传感器组成,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主要实现将 VOCs 总量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处理并传输至上位机,VOCs 总量传感器主要实现 VOCs 总量的采集并将数据传送给 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。安装示意图如下: